<%@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 charset=gbk" language="java" %> <% request.setCharacterEncoding("gbk");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权利是棵摇钱树,公章一盖钱自来
权利是棵摇钱树 公章一盖钱自来
——天河区城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王朝文受贿案
 

    男,1940年8月生,汉族,广西灵山人,文化程度中专,中共党员,1990年从部队转业,任天河区建委副主任,自1992年6月起先后任天河区城市建设总公司、城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因涉嫌受贿罪,于2000年12月被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决定逮捕,2001年7月被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天河区城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是一家依法注册,具备房地产经营开发、民用住宅建筑等资质的国有公司,成为许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小经营部、个体包工队追逐、挂靠的对象,他们借用国有企业的良好信誉和开发资质承揽工程。而每开发一个项目,从征地、拆迁、报建、申报销售到办理房产证的各个环节,都需要以天河区城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名义,出具各种证明、申请与报告,前前后后至少要盖200-300次公司的大红印章。王朝文就是利用公司法人代表、手掌大印的职务便利,将权力当成摇钱树,屡屡向办事者伸手,谋取私利。
  1995年3月至1996年1月,短短的10个月,王某某5次收受公司的挂靠商—某工程服务部赵某某人民币共17万元。1994年至1997年间,多次收受挂靠商梁某某人民币共15万元。除了收受挂靠商的贿赂外,王某某的另一敛财手法,就是利用发包工程受贿。1995年,收受承建天河区城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某某广场”商品楼项目的包工头贿赂人民币1.8万元,1997年又利用发包广州大道北某项目的拆迁工程,收取承包商孙某贿赂人民币3万元。
  单看以上数据是枯燥乏味的,翻开案卷,各类笔录的字里行间更显出王朝文对金钱的贪婪。与一些贪官在受贿时遮遮掩掩,半推半就不同,王某某则非常大胆与直爽,不仅对主动送上来的照单全收,对于那些反应迟钝的,还会或明或暗地提出要求。
  王某某接受某工程服务部赵某某贿赂5次共17万元,每次钱都是直接送到王的办公室,按赵某某的说法,王某某是“一手交钱,一手盖章,不给钱就不办事”,王某某自己也承认,曾多次对赵说“以后赚到钱可别忘了我”,“最近要出差,手头很紧”,“这段时间打麻将,手气不好,又输了钱”,要求对方孝敬。除了这些惯用伎俩外,王某某还利用儿子结婚摆酒敛财。1997年冬,王的儿子在天河大厦摆婚宴26围,在摆酒的前几天,王亲自到挂靠商梁某某的办公室送请帖,梁某某当即捧上3万元作为贺礼。事后,这3万元用于支付酒席的花费。
  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犯罪危害极大,一是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二是破坏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三是对企业的经营产生负面影响,直接破坏企业的经济发展。腐败分子虽然得到应有的惩罚,天河区城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债务缠身,最后走向解体,这一后果,法律却很难弥补,穷庙富方丈的悲剧,给人留下深思。

  一、 有企业的领导不仅要注重经营管理能力,同样要重视其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要造就一支廉洁奉公的高素质现代企业领导者队伍。案情表明,王某某贪念作祟,目标错位,早已将党纪国法抛诸脑后,丝毫没有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味道了。
  二、 建筑市场要进一步规范秩序。前几年,建筑市场比较混乱,大大小小的建筑包工头,用“银弹”做武器,先是“搞掂”工程发包的甲方,然后就是找一个办事方便,能代其签下合同、办理各种申请、证照的建筑公司挂靠。在整个项目运作过程中,大量手续必须依靠被挂靠公司盖章、申报,王某某就是抓住挂靠方的这一要害,损公肥私,频频伸手要钱的。
  三、“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王某某在收受他人贿赂时,肆无忌惮,自以为“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一定可以袋袋平安。殊不知,行贿人当时敢怒不敢言,只因有求于你,其实是心有不甘的,一旦东窗事发,慑于法律的威严,都会坦白交代。而且,其公司还留下行贿前向财务领取现金的借支单、帐目登记,有些几个合伙人还要多次商量送多少,如何送等等,这些,都成为证实贿赂犯罪的铁证。
  四、要加强对企业领导的监督。王某某案发,固然有其主观因素,但其长期在公司的“一把手”位置上工作,大权独揽,缺乏监督,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近年来,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不能一味强调扩大企业自主权,在保证企业经营、发展的同时,必须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完善国有企业的监督约束机制,解决企业兴衰全赖于经理一人的能力大小、素质高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