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 charset=gbk" language="java" %>
<% request.setCharacterEncoding("gbk");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
| |
贪婪之手伸向福利事业 |
 |
|
|
|
——原天河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苏某某受贿案 |
|
|
|
苏某某,男,1943年11月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中共党员,原系天河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于2002年9月因犯受贿罪被天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998年7月,天河区民政局准备兴建福利厂房,工程采用招标方式。作为办公室主任,苏某某是负责人之一。建筑行业是当今的腐败高发地,为了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建筑市场上生存,建筑单位通常使尽各种非法手段获取工程。而行政单位的工程虽然规模有限,但稳当的利润回报使其成为必争之地。因此,建筑商通常会想方设法给予有关负责人各种名义的好处,以使自己在投标的过程中获胜,让投标过程人为地失去公开公正的意义。 1998年7月到99年2月,苏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无视自己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在投标过程中先后三次收取投标人广东中人集团杨某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广东中人集团最后在竞争中打败对手,并接连获得水、电安装工程的承包权。在此过程中,苏某某虽然不是决定投标的关键人物,但也坦然地接受了中标人的贿赂。 1998年下半年,广州市天河区筹备彩票销售活动,在彩票未运抵广州之前,消息就已经四处传开。年底,深圳高达公司找到民政局,要求与民政局合作承办彩票销售活动。苏某某是此次活动的组织负责人之一,在高达公司争取彩票销售权和进行销售活动的前前后后,苏某某以“辛苦费”等方式和名义,两次收受深圳高达公司张某某贿送的人民币达十五万元。而苏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由于抵制力差、法制观念淡泊,甚至“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在检察机关的侦查过程中,由于苏某某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最终被判减轻处罚。苏某某的犯罪事实具有一定代表性,说明了一些问题。 一、保持警惕,不存侥幸。本案中,苏某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和警惕,错以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严重违反纪律。苏的侥幸心理有一定的代表性,除了法制观念淡薄外,还说明其对自身行为的性质认识不够。苏鉴全可能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表面上并未给国家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并且所得的赃款也非自己主动索要,殊不知收取巨额“辛苦费”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是对社会公平的严重威胁和破坏。 二、进一步加强对握有实权的基层干部的教育,严防各种职务犯罪。 一个办公室主任这样的小干部,一旦有权力掌握于手中,尤其是涉及经济活动的"实权",在内外因素的促使下,极易滋生腐败,将权力变成沦落的催化剂。要更好地防止各种职务犯罪出现,必需加强基层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投标方式有待进一步完善,行业风气有待进一步肃清,以营造健康的竞争环境。近年来,普遍采用的投标方式在节约国家投资、提高经济效益中发挥了明显的作用。然而,这一方式在现阶段并没有完全杜绝腐败行为的出现。不少投标者虽以实力获胜,但为了维系长久的关系,在投标过程中变着花样让招标负责人获得各种好处,并将此作为一种所谓的行业惯例,这样一来,无论谁中标,都要额外“出血”,对个人甚至单位行贿。从此案中也可以总结出,光靠制度的进步是不够的,治理歪风邪气也非一日之功。必须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各种经济活动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打击,为经济活动营造一个健康的竞争环境,降低社会活动成本,树立廉洁的党风政纪。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