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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长经理集于一身 发包工程收受贿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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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天河区东圃镇副镇长兼东圃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总经理、石牌街办事处副主任梁某某受贿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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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男,汉族,广州市人,受教育程度初中,中共党员,先后 任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副镇长兼东圃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天河区石牌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案情简介: 1997年,梁某某在任天河区东圃镇副镇长兼东圃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该镇与广州远洋实业公司联营开发,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的职务之便,多次向远洋公司提出将土建工程交给东圃镇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后在签订合同时,把该项目的土建工程“原则上由东圃镇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作为条款写进合作合同,致使东圃镇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人凌某某顺利承接了该项目92万多元的填土、挡土墙、围墙等工程。1997年7、8月工程收尾期间,梁兴泉在办公室收受凌某某贿送的人民币7万元。 2000年3月21日经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动员,梁某某到检察院自首,同年4月17日该案交由本院查处。同年7月12日,本院就梁某某受贿犯罪事实提起公诉,8月14日法院依法作出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的判决。
本案启示: 一、“私利”作祟,滋生权钱交易。二十世纪九十代的天河区,是广州房地产市场最具竞争力的区域之一,东圃镇的房地产开发更是充满着蓬勃生机,与此伴随而来的是部分村、镇领导在土地转让、项目开发过程中的犯罪案件的出现,梁某某受贿案就是其中典型的例子。在竞争相当激烈的建筑市场,有些工程队为承接工程,大肆进行贿赂。本案的梁某某和凌某某,一个利用手中的权力获取私利,一个利用对方的权力谋取私利,各获其利,各取所需。 二、政企不分引发权力错位。在政企合一的旧体制下,作为镇政府领导的梁某某,同时扮演着国企领导人的角色,在企业中以双重身份行使着“婆婆”的权力,以行政手段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左右企业的内外事务。这种政企的不分的权力极易变成小团体和个人捞好处的工具和手段。 三、“感情投资”不等于市场竞争力。本案的行贿人凌某某,作为建筑公司的承包人,不仅通过应酬、“红包”、金钱等诱惑扳倒了梁某某,还扳倒了同为天河区东圃镇党委书记的魏某某。和一些实力一般的工程队的承包人一样,凌某某错误地认为,在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不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要承揽工程,不进行一点“感情投资”就不具备竞争力,别的行业可以有红包、有回扣,我“意思意思”也是很正常的事。凌某某错就错在想当然地以为把本地建筑市场的掌权者“搞掂”,就可以“皇帝女儿不愁嫁”,最终却是把他人和自己都送进牢房,害人害己。 四、警惕地方权力的干预对建筑市场的不利影响。本案出现的镇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人贿赂当地政府官员,从而包揽当地建筑工程的情况,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在于:首先是对当地建筑工程公司的优待,就会排斥外来优秀的施工队伍,不能形成良好的公平竞争机制。其次是长此以往造成地区间建筑市场的闭关自守,不仅不利于管理经验、技术的交流,还会诱发新的地方保护主义。再次是为工程建设单位带来经济损失,一方面他们不能以最经济的代价建设最优秀的工程,另一方面同为本地单位,即使因工程质量出现纠纷,也会因地方保护主义的行政干预而难以解决。所有的这些,有待于建筑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必须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坚决避免暗箱操作,并要加大权力运作过程的监督,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建筑市场环境,从制度上有效地遏制和减少建筑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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